一、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的行政执行案件有: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变更抚养权纠纷一般有被抚养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
1、有以下情况的,可进行举证: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管辖法院的确定: 1.级别管辖。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 2.地域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