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归纳如下: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这些条件规定得比较抽象,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条件进行了细化: “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条件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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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有关机关缉获或被群众扭送,而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自己的罪行。有三种情况: ①犯罪事实未被发觉; 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