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请问一下,我妈妈名下有一套房子,坐落在北京市密云区,我妈妈逝世后,我侄子拿出一份公证遗嘱,说是我妈妈在某公证处订立的,该套房子由我侄子拥有,我详细的观察了这份公证遗嘱,觉得不太可能,由于该公证处在对我妈妈的遗嘱进行公证时,并未核实我妈妈的精神是否正常,不能确认是我妈妈是在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订立的,公证处未尽到核实义务,对我的权利造成损伤。想请教一下,我可以不可以告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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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
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