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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