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关于陈XX违纪的处分决定 院内各单位: 陈XX,女,XX学院XX专业学生,学号2017XXXX。 2005年4月12日,陈XX盗走同寝室一位同学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于当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XX手机城、XXXX百货商厦苏果超市等地进行消费,金额达3660元,经校保卫处调查,确定了陈XX的盗窃事实,陈XX本人也衬此事供认不讳。 陈XX的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事发后陈XX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赔,现根据《XX大学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给予陈XX记过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X X大学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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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________(姓名)系 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_____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