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XX(X)X字第XX号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