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通常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债务进行清算,有的人可能会疑惑,破产清算组怎么组成?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破产清算组怎么组成”的内容。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是能否继续运营。 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宣布破产
非破产公司清算程序包括自行清算程序和指定清算程序两类。两类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
(一)提出破产和解程序的主体 破产法应规定所有破产企业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且这一申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 (二)提出破产和解的时间 由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