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鉴定与中止鉴定的不同之处: 何谓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两者有无区别、有何区别呢?从《条例》与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中找不到答案。但从字面上分析,结合诉讼法中中止诉讼、终止诉讼的区别,笔者认定,中止鉴定是指暂行的停止鉴定,当条件符合鉴定要求时,可以恢复鉴定。例如,申请人开始拒不予缴鉴定费,鉴定中止。但后来申请人又补缴了,鉴定又可以重新恢复,鉴定专家组可以重新开始鉴定工作。而终止鉴定的情形一旦发生,则鉴定过程便不能再恢复了,鉴定专家组解散,鉴定也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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