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驾驶人的权利义务,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111号令中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道路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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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携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问驾车的,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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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保级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