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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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票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票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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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市级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范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