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判刑后罚金不能不交,罚金不同于罚款,罚金具有强制性的,通常情况必须缴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罚金具有强制性,犯罪嫌疑人必要有交罚金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家境不好无力一下子全部缴清,可以分期缴纳给法院或者把自己的财产抵押给法院。若是不积极交罚金的话,一般都不给予减刑、假释,一切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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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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