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呀,我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下的的2516740到现在也还未还款,而且在案件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执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变更自然人股东出资缴付期限,我可以追加自然人股东么?
律师解答
民法典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建议您们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追加自然人股东,恶意的比较明显,建议您委托专业的打合同官司的律师介入。
律师解答
这种案件情况可以到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比较复杂,建议您委托专业的打合同官司的律师介入。律师解答
合同纠纷,首先看属不属于专属管辖,不属于的话再看是否约定了管辖,若无,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建议您委托专业的打合同官司的律师介入。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合同保全措施中,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力为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强制执行一般是二年后失效。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二年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的两年期限,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