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的规定。这一条实际上规定了实现房地一致的另一种方式:地随房走,这也是被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普遍接受了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要特别注意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衔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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