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通州区开了一个杂货店,有执照,几个月前我在杂货店做保洁,路上在我杂货店门口路过的时候跌倒了,出于好意我将他送到相邻处的三级甲等医院,但对方要求我承担费用,觉得是因为我在做保洁时门口有一些泼洒的水,才致使他跌倒。此刻他已支付了医药费等费用23549元,我很憋屈,他在我杂货店门口不知道原因跌倒,我就需要分担承担费用吗?律师我咨询一下,要是需要我承担费用需要分担多少的责任?非常感谢
律师解答
依照你说的案情情节,要是你在做保洁时门口有一些泼洒的水,才致使他跌倒,你可能需要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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