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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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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