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分别是: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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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注意事项如下: 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