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某个案子,前不久我由于肠功能紊乱到我本地的综合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医生经过看诊确定我是痔疮,对我进行了静脉注射治疗。然而我的病情未好转。我又去了北京的综合医院问诊,确定是直肠癌症且是晚期。我觉得我在本地的综合医院进行治疗时,其住院医生没有对是否是直肠癌进行勘察,存在严重的错误,应该是成为了医疗事故,请教一下,本地综合医院治疗未发现癌症造成成晚期是否成为医疗损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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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你表达的具体情节,是否成为医疗事故还需要具体分析,才能给出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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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医疗事故罪构成条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
一、和解、调解程序:在双方对医疗事故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和解,或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 二、诉讼程序: 1、向医疗机构提起索赔被拒绝的,患者或死亡患者的亲属在发现受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