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主要根据对于病人诊疗是趋好还是伤害;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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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