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民法典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二)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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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
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证据的,且该证据由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请求劳动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