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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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并且对方当事人接受的,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书面合同与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刑事诉讼中公民代理的条件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