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报酬请求权 2、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
请问有刑辩律师值班吗?,我有一个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情况想问问一下。2017年,我们公司跟一个个人公司买了一个商标。那时商量着价钱是70847,签订的时候付钱27184,剩余的完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