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来看,应当区分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首要分子的人数在两人以上的情况下,虽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会有大小之分,但由于都属于主要作用,因而都应当认定为主犯。 2、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时,其在聚众斗殴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交通运输、公
诈骗2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从犯,根据案情可适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