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个案件,我是山东人,前段时间我由于大便次数多到我当地的三级医院进行治疗,执业医生经过诊疗判断我是慢性胃炎,对我进行了静脉注射治疗。然而我的病情没有治愈。我又去了首都的三级医院问诊,判断是直肠癌症且是晚期。我认为我在当地的三级医院进行治疗时,其执业医生没有对是否是直肠癌进行勘察,存在严重的过失,应该是成为了医疗事故,律师请帮忙分析一下,当地三级医院治疗没有发觉癌症导致成晚期是否成为医疗损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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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你所说明的案情,是否成为医疗事故还需要对情况进行分析,才能给出有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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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详细情况可电询,为您进一步分析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发生医疗事故后,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
造成医疗事故的相关人员,包括医生或者护士需要对患者赔偿相关费用,并且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该医务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如果该医疗事故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