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你好有刑事律师答复吗?我是湖南人, ,我大哥不过是个服装店老板啊,他又不是老板怎么可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呢,他人在东城看守所,家里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谢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