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属于隐私这需要当事人自己在生活中注意对方的资金流向和平时动向: 1、银行存款大量“蒸发”,可能是对方转移了资产,可能是转到了其他账户也,可能是转给了父母兄弟姐妹,也有可能是转给了情人,应当留心。 2、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3、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或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这种情况应当及时沟通,关注股票信息。 4、公司股份的隐匿。在我国股东“隐名”行为合法,故若是夫妻对方是公司股东的,自己可以要求在公司任职或是持有股份,了解公司的经营掌握公司的财务信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在无效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
律师我咨询一下,我2002年和我老婆结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买的小红门地区的房子,青龙桥街道的房子,都登记的各自的名字,包括资金。但是吧我老婆把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抢走了,我需要
咨询一下律师,是执行的小事情,我丈夫是因为个人债务造成我名义下的夫妻两人共同财产目前已经被查封住了,可但是这房屋不应该先析产么?是夫妻两人共同财产我仍有份额,我需要怎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