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有异议,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主张立即清偿,因为这将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只有在公司合并各方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主张立即清偿。当然,如果债权人同意,对已到期的债权也可仅提供担保,如债务人同意,对未到期的债权也可提前清偿,但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如债权人原有的担保因合并而受影响,可要求变更担保或予以清偿。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我是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欠下的的3295415到目前为止也还未还款,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是陶某,这之后南磨房法庭法院判决后陶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
商标异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这些: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