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
根据你所叙述情况,分为: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保证证职责。如果是
要区分是第三人物保与保证并存还是只有第三人物保,如果是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典质或者质押,且未商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步骤与份额的,债权人行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