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的合作,更多的是资本合作,不像合伙企业一样主要靠人合,因此,合作的基本内涵是对于资本方面的约定和风险把控是放在第一位的,不管是决策方面还是运营方面都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注意事项。股东之间的合作主要注意事项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公司成立前阶段,另一个是公司成立后阶段。 1、在公司成立前,出资人协议需明确出资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公司未能成立的相关责任,这个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在公司成立之前,先把合作的事项约定明确,以至于双方处于正常的发展轨迹,特别是在出资、权利义务、决策权、分红权、违约责任等更需要详细约定 2、公司成立后,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以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清而造成股东之间的纠纷,公司章程是股东内部的法律,效力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优先于法律规定,因此在章程中对于决策、分配、吸收资本、责任承担方面也需要加以明确。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首先,确定公司模式,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比例不一定按出资比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全体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分配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
想请问一个纠纷,2020年9月北京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私下伪造我签名在股东决议上,把我拥有的15%无偿转至法定代表人魏某,不存在我不要钱的可能,
我是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欠下的的3295415到目前为止也还未还款,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是陶某,这之后南磨房法庭法院判决后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