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本短缺。预付款不具有保证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两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限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预付款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无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商定,具有诺成性,不以事实上交付为奏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保证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职责通过合同商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无商定违约职责的,通常不承受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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