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克扣或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结算工人工资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工人工资结算表》,施工单位直接发放工人工资。发放工人工资必须由工人本人签字领款。 施工单位克扣或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论处。 当施工单位与工人发生工资纠纷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非全日制用工即临时工(小时工)每个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具体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按时支付的即为拖欠。 2、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每月用货币支付一次。具体每月支付
1、用人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时,员工可以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书面举报或者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员工同时有权要求按照应付拖欠金额的0。5以上1倍以
依法应该在离职当天结清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卡发工资,并且约定了发薪日,在下一个发薪日支付也是合法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