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大多实行计件收费,收取标准参照当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四川收取标准为每件1000-10000元; 2.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大多实行计件收费,收取标准参照当地律师费
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税务纠纷,对外都是由目前工伤登 记的新股东负责,但新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上个股东(转让人)追偿。若涉及到刑事责任,则在谁 手上出事的,由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