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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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赃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具体如何掌握还取决于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其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不违反“罪”与“罚”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即可、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
酗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的方法驾驶罪,依法应给予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如果量刑建议书上有自首,宣告缓刑的可能性要非常大。自首,依法可以
您好有资深律师回复吗?我是山东人,请问若是因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被抓,咋办?能从轻处罚么? (注:以上咨询情节均为普及法律知识所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