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交通肇事多因一果,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阻却影响时,一般是通过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来加以确定的。在“相当性”的具体判断中,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 (1)先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概率高者,因果关系存在;反之,不存在。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先行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影响力大者,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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