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如何界定的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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