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子女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离婚后探视时带走藏匿子女,属于违法行为,夫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和权利,即使是离婚的夫妻,不管孩子判给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抚养义务并且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探望权是一种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协助执行探望权的,探望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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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金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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