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没有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而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一是体育课上的人身伤害;二是实验课上的人身伤害;三是老师体罚导致学生伤害;四是学生在课堂上嘻斗引起的人身伤害。 (二)在课外活动过程中,学生之间相互追逐打闹而引发的人身伤害。 (三)学校对其建筑设施在管理上不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主要表现为教学设施的倒塌、坠落,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等。 (四)学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侮辱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自杀事件。 (五)第三人进入校园打骂学生,校方没有履行好保护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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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根据受害方伤情的不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如果受害方致残的,则还应当赔偿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
最新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依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中的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