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对于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起诉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投资收益,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收益有贡献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是夫妻共有财产,只要该股票是在登记结婚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各半; 2、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共同决定,一方明确不同意出售的,另一方不得擅自出售,否则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