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疑惑想要询问一下,我外甥女在6岁时,在某校园接受教育,因教室有积水,致使我外甥女跌倒腿骨骨折,其监护人诉了校园,法院认定校园承担全部赔偿义务。校园已经赔偿了。但去年的时候我外甥女需要进行二次治疗,在某二级医院做了二次治疗消费了药品费等费用54840元,其监护人再次请求校园赔偿,但校园以法院已审理完成为由拒不付款,想请教一下,在校园发生受伤后又进行了二次治疗是否可以请求再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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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你有权请求校园再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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