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起。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如果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提起了反诉后,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诉提起的要件,因为如果反诉不能与本诉适用同一种程序,就不能实行诉的合并审理。 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则因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诉的诉讼系属中提起反诉。 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诉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合并审理,因为普通程序并不排斥简单的民事案件,合并以后适用普通程序是妥当的。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之所以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其意图在于将两诉合并审理以便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就要求反诉与本诉有一定的牵连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提起反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 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反诉的提起须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并抽象地表达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的防御方法有牵连。 (五)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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