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对公司一般是不享有权利的。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隐名出资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不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情形下,其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股东地位。隐名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人并不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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