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时限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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