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人,我有一个疑惑想要问问一下,我妈妈名下有一套住房,大概2年前我妈妈在某公证处书写遗嘱,说该套住房由我拥有。我妈妈离世,我和我弟弟因为住房的纠纷启动诉讼程序,法院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署为由,判决遗嘱无法律效力,导致我的利益被侵害,我妈妈的意愿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书写遗嘱的公证,然而却被法院判决为无法律效力,我觉得对方存在错误,应赔偿我的损失。请律师帮忙回答一下,如果我启动诉讼程序,应该控告公证处还是操作的公证员?
律师解答
作出书写遗嘱的公证,公证处存在错误,你应该启动诉讼程序该公证处而不是操作的公证员,因为公证员属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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