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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