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买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些特殊原因(必然限购不能过户)需要将买家变更为其他人。即便买家因限购没有购房资格,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此时,若买家指示卖家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需要视情况而定。 若买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仅指示卖家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其他人也有购房资格,则属于权利的转让,权利转让的,通知到卖家即可,不需取得卖家的同意。此处需要注意,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指示过户给他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会导致指示过户的意思表示无效。卖家可以拒绝。 若签订合同后,买家将付款义务和取得房屋的权利概括转让给其他人,则需要经过卖家的同意,因为义务的转移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否则此转让权利义务的行为无效,卖家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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