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的一种,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除被剥夺下列权利外,如果没有被同时判处其他刑罚的,可以正常行使其他的权利,享有其他的正常的人身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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