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诺方式的不同,对承诺的生效时间做了不同的规定。 一、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自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来确定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即受要约人通过面对面交谈、电话等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和要约人受领承诺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时间差。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并使要约人知道时即发生效力。 承诺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比如受要约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当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这里的“到达”并不意味着要约人必须亲自收到,只要进入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可视为到达,承诺被要约人的代理人收到也可以视为“到达”。 二、通过受要约人的具体行为,来确定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第一,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行为,通常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具有长期、默契的合作关系,因此才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行为。 第二,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是指要约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受要约人应以某种行为作出承诺。如,依价目表向书店紧急邮购司法考试用书,信中写明如有,即刻发书。此时,书店作出寄送所购买书籍的行为时,承诺生效,买卖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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