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的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具有继承权 首先,房产继承权属于继承权的一种,继承权具有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特点,但不是身份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自然人的一定身份而赋予自然人的。 其次,继承权的继承身份,是按照一定的继承顺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儿媳在法律上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放弃继承权是有时间规定的,放弃继承的声明在遗产处理前是有效的。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先遗嘱继承再法定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将房产留给兄弟姐妹,则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 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形下,由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委托他人到办理继承的公证处和其他继承人一起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可以在继承公证书上由代理人代替签署放弃继承的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