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庭辩论的顺序: 1、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4、最后由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作出评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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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申请的办法是: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提出和撤回仲裁申请都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自身权利的方式,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十日,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
劳动仲裁书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年,也就是说,在裁决书生效之后,2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