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收到停车罚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尽快在15日内到车管所处理,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超过十五天的,交管部门有权对其加收滞纳金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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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章停车扣分的新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停车的一次记3分。除了扣分还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
关于违章停车扣分的新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停车的一次记3分。除了扣分还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
如果是现场被交警查到并确认签字的,那车主需要在违章后的15日内去违章当地的交警队接受处理; 超过15天没有去接受处理的,每天需要交纳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金额不会超过原罚款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