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证明责任显然应当由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重要的证明,具有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一定的证明力。但在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官仅依据借条并不能够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所以原告并未完成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原告承当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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